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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注册代办优惠政策
来源:上海松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 2016-07-31 文字大小: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宝人社〔201349号文件精神,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初创期企业及企业家,给予7项不同的创业补贴及扶持资金,最高合计超过9万元,对于初创期的创业者来说,提供了有力的政府支持

一、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劳动者创办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宝山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补贴标准
创业者本人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补贴对象实际缴纳金额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自工商注册登记日起满6个月可以申请。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二、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劳动者开办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宝山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劳动者开办,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宝山区,且带动3个及以上本区户籍劳动者就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
(二)补贴标准
带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50%,但以当月补贴对象实际缴纳金额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自工商注册登记日起满6个月可申请,一个组织每月最高补贴人次为10人次。费用由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

三、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申请并获得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
申请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前还清贷款本息的,若产生市级贷款贴息政策贴不到或贴不足的情况,则贴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

四、开办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参加本区创业培训合格后或参加本区创业见习(满2个月)结束后12个月内开业,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宝山区的创业组织;或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宝山的创业组织,自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之内参加本区创业培训并合格的。
2.本市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12个月内开办,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宝山的创业组织。
(二)补贴标准
1.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每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2.符合本条第(一)款第2项的,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开办费补贴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五、创业场地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和运作经费
(一)补贴对象
本区各街镇开发的,设立在本区的创业场地
(二)创业场地的申报和认定
创业场地分为区级和街镇级,由各街镇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和市开业指导专家团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共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定。
(三)补贴项目及标准
1.区级创业场地孵化基地开办费补贴
街镇自主开发创业场地经认定为区级创业场地的,对区级创业场地中的孵化基地给予开办费补贴,根据孵化基地的实际开办费用由区财政给予50%的一次性场地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区级创业场地孵化基地租金补贴
街镇以租赁方式开发区级创业场地的,对区级创业场地中的孵化基地给予房租补贴,根据孵化基地实际支付租金由区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为2年,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街镇利用自有房产开发区级创业场地的,参照执行。
3.创业场地运作经费
街镇自主开发创业场地经认定为区级或街镇级创业场地的给予运作经费,其中区级创业场地按照新办理工商注册在该场地且税务登记在宝山区的,本区户籍创业者开办的创业组织给予每户2万元,每个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运作经费;街镇级创业场地按照新办理工商注册在该场地且税务登记在宝山区的,本区户籍创业者开办的初创型创业组织给予每户1万元,每个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作经费,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六、创业见习奖励和补贴
(一)创业者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
1.奖励对象
经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核认定的本区创业者见习基地。
2.奖励标准
创业见习学员在本区创业者见习基地进行创业见习,见习期满后一年内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成立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学员本人按规定在该组织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该创业者见习基地可享受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二)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本区创业者见习基地进行创业见习的见习学员。
2.补贴标准
在市创业见习补贴基础上叠加补贴到本市职工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前转制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正常经营的营利性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
(二)补贴项目、条件及标准
“劳动组织”提前转制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可享受一次性提前转制补贴,自“劳动组织”工商注册之日起算,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可申请本补贴,按每提前一个月转制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八、其他
(一)市、区同一类型的创业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且优先享受市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了市、区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其本人不再享受创业补贴;招用此类人员的初创期组织不叠加享受带动就业补贴。
(二)本方案的补贴项目对于同一创业者仅能适用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方案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工商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
(四)按本方案享受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的见习学员不再享受《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意见》(宝劳保[2007]3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五)本方案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宝人社[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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