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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财务代理 >如何操作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可申请留抵退税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办理条件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
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的企业.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的企业.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报送资料
必报:
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条件报送: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
3.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
4.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
5.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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