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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规模交税人2010年收入超越80万元,2011年1月初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20万元,税率为3%.2月份被强认为一般交税人,税率调整为17%,在申报2月初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代开发票的税率差额.请问此要求是否正确?假如需求补交,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则,增值税交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交税人应当在年销售额超越规范的所属月份的申报期完毕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逾期未请求处理的,期满次月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则,按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税人按17%税率交纳增值税的详细起始月份应依据其年销售额超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月份核算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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