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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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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93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期限和提交注册文件。根据本文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就职会议结束后的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请公司登记: p>
1.公司注册申请表,即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场所注册申请表; p>
2.成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p>
3.公司章程; p>
4.验资证书,即合法成立的验资机构签发的验资证书; p>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p>
6.如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性财产,应当在公司注册时提交证明财产转让手续已经完成的证明文件; p>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 p>
8.说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选举或雇用证书; p>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证明; p>
10.预先批准公司名称的通知; p>
11.公司住所证明; p>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p>
以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数额的批准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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